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担 保 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目前我国担保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三、担保的种类
目前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5种形式。
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一)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条件:①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②保证人必须是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合同
(1)概念: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
(2)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专门性的保证合同书,可以使保证人签字的主合同书中的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范围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PP90
保证方式
《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只要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Pp91
保证责任免除pp91
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2)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追偿权。
案例1
某林场在所驻地乡政府的保证下,与山东一林业专业户签订了树苗购销合同,并随之签定了保证合同,规定在林业专业户不能偿还贷款时,由乡政府代偿。后林场供给林业专业户树苗 2000棵,价值 10000元。但由于林业专业户经营不善,拒付货款,该林场要求乡政府偿还,但乡政府以“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案例2
1995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款15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公司希望提供担保,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问。后来,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并全部退还。于是甲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为乙厂和丙公司。法院经过调查,结果为吊车质量合格。问:
(l)乙厂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2)把丙公司作为被告是否正确?
(3)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